項目部實習生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刑責
5月24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12月30日9時33分許,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閔子騫路與山大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以下簡稱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現場管理人員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施工單位管理混亂,行業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3年12月30日7時4分許,路旭英根據王良法安排,組織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等8名施工人員召開班前會,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業內容,并對溝槽邊行走安全事項進行交代。 8時許,挖掘機駕駛員初國慶駕駛挖掘機開始進行挖掘作業,并將挖掘出的土方堆積在溝槽南側。期間,初國慶駕駛挖掘機在溝槽南側行駛。 8時22分許,現場施工人員將支護鋼支撐取下。 8時31分許,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下到溝槽底部開始進行作業。 9時33分許,溝槽南側土方突然坍塌,推動支護用的4塊鋼板發生整體位移、傾覆,造成溝槽內正在作業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3名施工人員被擠壓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溝槽支護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機多次碾壓溝槽南側違規堆放的土方、違規拆除支護鋼支撐的情況下,現場人員冒險進入溝槽內作業,溝槽南側土方坍塌導致支護鋼板發生位移將作業人員擠壓致死。 1.青島投資公司。(總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作業現場長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編制審核,未及時將停工指令傳達到位,對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失察,未按要求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技術交底。 2.王良法施工隊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未按要求及時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丞達公司為分包單位) 3.恒信公司。(監理單位)對青島投資公司現場違章作業行為失察,未按大明湖排水分區建設組檢查要求及時督促消除作業現場長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于下發的監理通知單、工程暫停令執行情況跟蹤問效不到位。 4.濟南生態公司。(建設單位)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5.市排水服務中心。作為承擔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內澇治理PPP項目實施單位,落實工程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對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的事故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整改落實,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未形成閉環管理。 6.市水務局。履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職責不到位,行業直接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作為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內澇治理PPP項目實施機構,落實工程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對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的事故安全隱患未進行跟蹤整改落實,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未形成閉環管理。 3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5人被問責處理 路旭英,男,群眾,施工隊伍技術員,負責組織現場施工。在支護用鋼支撐拆除、施工現場支護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實施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念璞,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良法,男,群眾,施工隊伍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放任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劉江,男,中共黨員,市排水服務中心技術部工程師、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工作人員、月度檢查召集人。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夏峰,男,群眾,市排水服務中心信息檔案部工程師、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工作人員。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邢京君,男,中共黨員,市排水服務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成員。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4.劉洪臣,男,中共黨員,市排水服務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副組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5.張會,男,中共黨員,市水務局排水管理處處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6.王俊勝,男,中共黨員,市水務局副局長,大明湖排水分區建設組組長。建議對其談話提醒。 7.陳學峰,男,中共黨員,市水務局副局長。建議對其談話提醒。 8.李季孝,男,中共黨員,時任市水務局局長。建議對其談話提醒。 1.對有關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青島投資公司。建議對其處一百一十萬元的罰款。 恒信公司。建議對其處三十萬元的罰款。 2.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10人) (1)張海龍,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總工。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孫建一,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安全總監、HSE部主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3)耿偉,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生產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李慧超,男,中共預備黨員,四工區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5)劉明軍,男,中共黨員,青島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四工區項目部項目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6)李忠良,男,中共黨員,青島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7)張銳,男,群眾,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8)范懷偉,男,群眾,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9)趙爭偉,男,中共黨員,濟南生態公司安全環保部門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10)阮美文,男,中共黨員,濟南生態公司安全總監。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1.馬紅,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安全員。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2.孫輝,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3.胡士興,男,中共黨員,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4.吳建洛,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質量部主任。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5.于德忠,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商務經理、商務部主任。對現場施工隊伍審核把關不嚴。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6.肖凍凍,男,群眾,濟南生態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員。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7.蔡文華,男,群眾,濟南生態公司工程部片區負責人。建議按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責成市水務局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抄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