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裝車碾壓致1人死亡!公司需承擔怎樣的責任?
事故概況
2022年1月19日,某煤業公司精煤場地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5萬元。
調查發現:該公司鏟車在為貨車裝車過程中,將閆某碾壓致死。事故發生時,閆某身著工作服、安全帽,但未穿戴反光背心、肩燈。
處理結果 有關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后認為,該煤業公司及總經理馮某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給予行政處罰。事故調查組還依法認定鏟車司機、場地管理員、專職安全管理員等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并提出處理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分別對事故發生單位某煤業公司和事故責任人員馮某處以30萬元和72000元的罰款。
專家評析事故概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本案中,該煤業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原煤、中煤、精煤場地進行風險辨識,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反光背心、肩燈,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一般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據本條對該煤業公司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公司總經理馮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因此,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據本條規定對馮某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