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1.董事長、總經理在任職 6個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判為重大隱患。
2.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中的人員在任職6個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判為重大隱患。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在任職6個月內已經參加培訓,尚未取得證書,但取得了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如果證明材料只顯示了參加培訓,而未明確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但未每年參加再培訓并考核合格,判定為重大隱患;當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參加再培訓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1.按30號令,企業應取得但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判定為重大隱患。需要關注的是: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作業人員取證超期未復審的,視為未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已經參加培訓并取得了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3.若當地安監部門未開展相關培訓發證工作,不判為重大隱患。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個人可接受風險和社會可接受風險評估報告中的外部防護距離的判定重大隱患。未做個人可接受風險和社會可接受風險評估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2.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不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標準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離要求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 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判定為重大隱患。
2.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現場調節閥、緊急切斷閥未投用或旁路閥打開;有關聯鎖長時間切除(超過1個月以上,設備大檢修期間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為重大隱患。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但正在進行自動化改造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
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1.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各儲罐進、出口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否則判定為重大隱患。
2.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在罐區的總進出管道上設置了總緊急切斷閥,但各儲罐未分別設置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在同用途的不同儲罐間設置了緊急切換的方式可避免儲罐出現超液位、超壓等后果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4.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儲罐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但企業開展了 HAZOP分析、SIL評估,結果顯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5.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判定為重大隱患。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未設注水設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要求設置注水設施的液化烴儲罐主要是常溫的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對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如乙烯)、部分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如氯甲烷)儲罐可以不設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儲罐可不設置注水措施。)
2.儲罐注水措施未設置帶手動功能的遠程控制閥,判定為重大隱患。
3.儲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壓力,判定為重大隱患。
4.臥式全壓力儲罐未設注水設施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35KV 及以上)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在役化工裝置安全設計診斷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相關設計經驗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依據 GB/T 50493,企業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未設置檢測報警器,判定為重大隱患。
2.企業設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種類錯誤(如檢測對象錯誤、可燃或有毒類型錯誤等),視為未設置,判定為重大隱患。
3.企業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的主要釋放源設置了檢測報警器,但檢測報警器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故障、未通電、數據有嚴重偏差等),判定為重大隱患。
4.以下情況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缺少聲光報警裝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報警信號未發送至24小時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安裝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報警值數值、分級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報警信息未實現連續記錄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因檢定臨時拆除,企業已經制定了相應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未定期檢定,但未發現報警器有明顯問題的。
5.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6.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等級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7.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暫時缺失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控制室或機柜間處于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或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與裝置間無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戶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不考慮與裝置的距離大?。┚哂谢馂?、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有門窗洞口的;或無門窗洞口但墻體不屬于耐火極限不低于 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企業一級負荷未設置雙重電源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DCS 等自動化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安全閥、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動截止閥關閉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安全閥、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動截止閥開啟,但未設置鉛封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3.安全閥鉛封損壞、校驗標識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驗報告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4.爆破片未定期更換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判定為重大隱患。
2.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缺少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層、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及與生產有關的重點單位(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生產車間等)的安全職責的,判定為重大隱患。缺少其他單位的安全職責,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3.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有 1至2條不符合《安全生產法》要求的,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的安全職責不全面的,或與其行政職責不相符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4.未制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5.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判定為重大隱患。
6.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內容不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企業未制定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非?;\統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企業未明確工藝控制指標,或工藝控制指標嚴重不符合實際工作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3.操作規程、工藝卡片及崗位操作記錄等資料中有關數據、工藝指標嚴重不符、偏差較大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4.企業制定了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但沒有發放到基層崗位,基層員工不清楚操作規程內容及工藝控制指標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5.企業重大變更后未及時修改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般變更后未及時修改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6.企業未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未編制工藝卡片(但明確了工藝控制指標)的,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1.未編制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2.開展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3.開展動火(易燃易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未進行作業分析的、未進行危險源辨識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4.特殊作業現場安全管控措施嚴重缺失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5.特殊作業審批程序錯誤(如動火作業先批準,后動火分析等;不是指有關時間填寫錯誤)、弄虛作假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6.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善、作業許可證內容不健全、作業許可證填寫不規范等,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