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系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垂管系統通用倉庫、成品油庫和火炸藥倉庫(以下簡稱儲備倉庫)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判定。儲備倉庫重大事故隱患分為通用類和專項類,通用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所有儲備倉庫,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于對應的儲備倉庫。除重大火災隱患含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要素外,其他類別重大事故隱患均為直接判定。若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以國家法規標準為準。
一、通用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標準分為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方法。直接判定是只需符合任意一條判定要素,則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是根據判定要素的情形、數量進行綜合判定。
直接判定要素如下:
1.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3.甲、乙類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綜合判定要素如下:
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
3.在庫房中設置員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的規定;
4.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5.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
7.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8.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9.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
10.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2.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3.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
14.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
15.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
16.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
17.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8.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19.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
20.丙、丁、戊類庫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2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23.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24.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
25.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26.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
27.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
28.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1、2、3、4、5中3條以上或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即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其他場所存在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即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二)特種設備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或者作業資格證已經超過有效日期的;
2.在用的特種設備是未取得許可進行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3.在用的特種設備是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使用資料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除外);
4.在用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5.在用的特種設備是國家明令淘汰的;
6.在用的特種設備是已經報廢的;
7.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必須停用修理的超標缺陷的;
8.在用特種設備是已被召回(含生產單位主動召回、政府相關部門強制召回)的;
9.使用被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10.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11.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缺少、失效或失靈的;
12.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或熱水鍋爐改為蒸汽鍋爐使用的;
13.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14.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15.電梯使用單位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16.特種設備辦理停用手續后,未辦理啟用手續擅自啟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使用的。
二、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成品油庫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的;
2.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的;
4.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的;
5.新建油庫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運行的;
6.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的;
7.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8.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9.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油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的;
10.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儲罐區、易燃和可燃液體裝卸區或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情況;
1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
12.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13.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電動緊急切斷閥、安防系統未按國家標準要求供電的;
14.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
(二)火炸藥倉庫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的;
2.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庫房實際存放量超過核定的安全儲量的;
4.直接實施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的;
5.本庫區的行政生活區和居民點的人流通過危險區,運送火藥、炸藥的車輛通過本庫區的行政生活區,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
6.洞庫和覆土庫及其轉運站(作業期間)的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
7.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的;
8.運輸火炸藥時,使用無爆炸品運輸資質的車輛,在管轄范圍內違規裝卸、停車、修車、加油的;
9.覆土庫屋面覆土厚度、墻頂部水平覆土厚度和坡向地面或外側擋墻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10.在F0危險場所安裝電氣設備或敷設電氣線路的;
11.用于F1類危險場所電氣或照明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2.與庫區和轉運站無關的高壓電氣線路穿越庫區和轉運站,或跨越危險性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風險管控措施的;
13.從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庫、覆土庫的安全防范系統線路未埋地敷設的;
14.火藥炸藥庫房鑰匙、密碼和電子感應卡未按管理制度執行的;
1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對火炸藥進行倒垛、倒庫、外觀檢查和理化分析等工作,或者在倒垛、倒庫、外觀檢查發生包裝袋破損未按規定處置,或者理化分析后火藥剩余安定劑含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處置的;
16.擅自改造、改裝儲存火炸藥物資庫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