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納入國家能源局監督管理范圍的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

    第三條 電力企業是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為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電力企業應當明確大壩工程隱患排查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制定隱患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落實人、財、物、技術等資源保障。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對轄區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水電站項目核準和電力運行管理的地方各級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責任。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提供技術監督和管理保障。

    第五條 大壩工程隱患按照其危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等四級。

    大壩較大以上(含較大,下同)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章 隱患確認

    第六條 大壩特別重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即使在采取控制水庫運行水位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水庫水位的條件下,在設防標準內仍然可能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

    (一)防洪能力嚴重不足;

    (二)大壩整體穩定性不足;

    (三)存在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壩體貫穿性裂縫;

    (四)壩體、壩基、壩肩滲漏嚴重或者滲透穩定性不足;

    (五)泄洪消能建筑物嚴重損壞或者嚴重淤堵;

    (六)泄水閘門、啟閉機無法安全運行;

    (七)樞紐區存在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嚴重地質災害;

    (八)嚴重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其他工程問題、缺陷。

    大壩重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在采取控制水庫運行水位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水庫水位的條件下,在設防標準內一般不會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

    大壩較大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工程問題、缺陷,并且經過分析論證,無需采取控制水庫水位措施,在設防標準內一般不會導致潰壩或者漫壩的情形。

    大壩一般工程隱患,是指大壩存在工程問題、缺陷,已經或者可能影響大壩運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達到較大工程隱患嚴重程度的情形。

    第七條 大壩工程隱患,可由電力企業自查確認,也可由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大壩中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者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特種檢查等工作中確認。確認標準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以及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大壩工程隱患確認時間,是指電力企業自查確認的時間;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提出明確意見的時間;大壩中心印發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審查意見的時間,以及提出大壩其他工程隱患督查意見的時間。

    第九條 電力企業對自查確認的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對各自確認的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除了應當及時通知電力企業之外,還應當同時相互抄送告知。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涉及防汛、環保、航運等事項的,隱患確認單位還應當同時告知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 隱患治理

    第十條 大壩工程隱患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隱患治理計劃報送大壩中心;對于較大以上的工程隱患,電力企業還應當將治理計劃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委托大壩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委托大壩設計方案的原審查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單位,對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三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治理方案專項審查通過后的一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通過審查或者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后的治理方案報請大壩中心開展安全性評審。通過安全性評審后,電力企業應當將治理方案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方案涉及大壩原設計功能改變或者調整的部分,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報請項目核準(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由電力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安裝、施工、維修和監理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明確的時限、質量等要求開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將進展情況報送大壩中心,其中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情況還應當報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的治理,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一般工程隱患原則上應當立即完成治理,治理工作量大、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可適當延長完成時間。

    第十八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治理完成并經過一年運行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專項竣工驗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應當按照職責和分工參加竣工驗收。通過專項竣工驗收之日起的一個月內,電力企業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報送大壩中心、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十九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確認后,電力企業應當加強水情監測、水庫調度、防洪度汛、安全監測以及大壩巡視檢查等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大壩運行安全。構成特別重大工程隱患或者重大工程隱患的,電力企業還應當采取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放空水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大壩較大以上工程隱患確認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專項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預案評審和備案,加強預報預警,健全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大壩存在工程隱患,采取治理措施仍然不能保證運行安全的,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退出運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大壩中心收到電力企業報送的特別重大工程隱患、重大工程隱患治理專項竣工驗收資料后,應當及時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并將評定結果報告國家能源局,同時抄送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大壩中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大壩特別重大工程隱患的治理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可以指定有關派出機構實施掛牌督辦。派出機構負責對大壩重大工程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做好大壩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有關工作。大壩中心為掛牌督辦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應當加強協同配合,聯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督促指導電力企業按時、高質量完成大壩工程隱患治理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以及大壩中心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施行的《水電站大壩除險加固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10〕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