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結構、主尺度、作業類型的;
(二)救生消防設施設備、號燈處于不良好可用狀態的;
(三)職務船員不能滿足最低配員標準的;
(四)擅自關閉、破壞、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監測系統、遠洋漁船監測系統(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安全通導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超載航行、作業的;
(六)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國籍證書失效后出海航行、作業的;
(七)在船人員超過核定載員或未經批準載客的;
(八)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服從管理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停航、撤離或轉移等決定和命令,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