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公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規范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的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及其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已經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及一、二、三、四級公路的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和交通嚴重安全隱患排查。
等外公路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要堅持以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為目標,通過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路段,提出針對性的治理意見和建議,推動隱患整改和公路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
第四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由事故處理及預防、秩序管理、交通設施等相關人員參加??梢愿鶕枰?,會同當地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合開展排查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排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五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分析處理交通事故數據、篩查分類事故多發點段、深入調查分析、提出治理建議、制作排查報告,每年度不少于1次。
第六條 分析處理交通事故數據應當在充分收集整理轄區近3年道路交通事故數據基礎上,深入研判事故特點。
第七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根據事故發生頻次及嚴重程度分為一類多發點段、二類多發點段和三類多發點段,篩查分類標準參照附錄1執行。
其中,一、二、三類多發點段排查分別由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督辦。
第八條 排查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應當根據歷史交通事故數據,分析事故多發的原因、事故特征及分布特點等,確定與道路相關的重點調查內容,并對暴露出的安全隱患進行分析。相關調查分析方法可以參考附錄2執行。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調查分析確認的公路安全隱患,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
第十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報告應當參照附錄3的格式制作,且包含下列內容:
(一)排查單位及成員名單;
(二)排查時間及工作方式、方法、過程;
(三)排查路段基本信息;
(四)多發點段分類;
(五)安全隱患調查分析;
(六)消除隱患的建議;
(七)相關附件。
第三章 公路嚴重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公路交通嚴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實行日常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日常排查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日常執勤執法過程中,發現急彎、陡坡、臨崖、臨水、長下坡等重點路段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嚴重缺失、損壞,以及群眾或者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部門認為明顯危及交通安全的公路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專項排查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特定時段針對重點路段或者突出安全隱患類型開展的公路嚴重安全隱患排查,排查內容和方式由組織專項排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行確定。
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共同開展。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排查確認的公路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應當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公路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排查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排查單位、時間及過程;
(二)公路交通嚴重安全隱患情況及分析;
(三)消除隱患的建議;
(四)相關附件。
第四章 推動整改和治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排查結果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級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及產權單位,同時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高速公路,應當將排查結果向有路產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相應層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類別或者嚴重安全隱患治理難度,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掛牌督辦。
對隱患治理難度較大或者投入超出本地財政承擔能力的,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級督辦。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對排查出的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路段,通過跟蹤整改、公布提示、宣傳曝光等方式,推動排查發現問題的治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了解掌握已報告的隱患問題治理進度。對于未及時處理的,應當督促提醒。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路段的治理情況,依據交通事故數據評價治理效果。
第五章 檔案記錄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嚴重安全隱患路段排查過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資料以及排查報告書、相關函件、工作記錄等資料及時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嚴重安全隱患排查數據庫,開展動態監測。
第二十三條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應當納入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考核內容,設立相應獎罰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開展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的費用納入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開展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參與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形成消除隱患的綜合對策建議。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視情況建立本轄區排查工作專家庫以及專業機構推薦清單。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開展公路交通事故易發風險評估,特別是提早發現新建及改擴建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最后一周將年度本?。▍^、市)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及嚴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情況上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1: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分類參考標準
附錄2: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隱患調查分析方法(略)
附錄3: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排查報告格式(略)
附錄1:
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分類參考標準
一、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是指3年內,發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損害后果極其嚴重,有一定規律特點的道路點、段。
1、普通公路
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的范圍為:距交叉路口中心點250米(含,下同)范圍內或一般路段上500米范圍內,及隧道口、接入口等。
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發段的范圍為:道路上2000米范圍內或橋梁、隧道、長大下(上)坡全程。
2、高速、一級公路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多發點范圍為:道路上1000米(含)范圍內或收費站、隧道口、匝道口(含加減速車道)、接入口、平面交叉口等點。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交通事故多發段的范圍為:道路上4000米范圍內(單向)或橋梁、隧道、長大下(上)坡全程。
二、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分類
按照公路所發生交通事故的數量及后果(不含毒駕、酒駕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分為一類、二類、三類三種類型。其中:
1、一類點、段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內,發生1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的發生與道路因素有關的;
(2)近3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3)近3年內,發生6起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存在特別嚴重安全隱患的其它事故多發點、段。
2、二類點、段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內,發生1起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的發生與道路因素有關的;
(2)近3年內,發生3-5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
(3)近3年內,發生6起以上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的;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其它事故多發點、段。
3、三類點、段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內,發生1-2起死亡交通事故,且事故的發生與道路因素有關的;
(2)近3年內,發生3-5起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的;
(3)一定時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簡易事故)情況突出的;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存在安全隱患的其它事故多發點、段。